“本案的关键是燕隼的数量,到底掏了多少只燕隼,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申诉人目前有很多证据证明没有掏那么多燕隼,办案机关不予以采信;再者就是出售十只燕隼及死一只飞走一只的证据不足。”闫啸天的代理律师付建表示。
9月26日,新乡市检察院作出申诉审查结果,新乡市检察院认为,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新乡中院刑事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闫爱民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对于这个结果,闫爱民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他下一步将继续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我会按照法律程序一直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