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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案”再逆转 案发现场疑似造假(1)

2016-07-03 08:40:02  民主与法制时报    参与评论()人

图中竖立梯子的位置,是大学生“鸟案”的第一案发现场。但判决书认定的地方,并不在此。记者 李晓磊

  图中竖立梯子的位置,是大学生“鸟案”的第一案发现场。但判决书认定的地方,并不在此。记者 李晓磊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李晓磊 发自河南新乡

闫爱民期待有人把自己抓进看守所。

作为河南“大学生掏鸟案”被告人的父亲,不久前他到检察院自首,称其向有关办案人员行过贿赂。

原本觉得这次举动会以悲剧收场,但现在并没人再理会他。

最近,他几次问检方:“我什么时候进去?”得到的回应是“别闹了”。

至此,“掏鸟案”第一季和第二季基本结束。闫爱民除收获大量舆论声音外,案件本身丝毫没受影响。

目前,“掏鸟案”又迎来第三季。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独家调查发现,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虽有违法行为,但司法机关疑似存在违规办案。

两名被告人的父亲说,公安机关定案时只依据了嫌疑人口供,真正的作案地点以及掏鸟数量等均与事实不符。

该案现在的代理律师付建透露:“公安机关甚至没到过案发现场。”

眼下,“掏鸟案”当事人家属并没期待能得到无罪判决,他们只希望案件能进入再审程序,“以维护法律公平”。

7月1日上午,付建律师和闫爱民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检方已登记。

  “案发地”被指有误

闫啸天和王亚军前后共猎捕过两次燕隼。燕隼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4年7月28日,他们被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最终法院判处闫啸天10年6个月徒刑,判处王亚军10年徒刑。

该案,首先被质疑的是案发地点。

在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中,闫啸天和王亚军的捕鸟行为,全部发生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这里是闫啸天居住的村子。

检方资料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首次捕鸟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以及2014年7月27日。

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据检方指控信息审结了该案。在各媒体报道中,对相关细节描述,也是如此。

闫爱民和律师对第二次捕鸟并无太大质疑。主要质疑为第一次。

在有关该案司法资料记载中,闫啸天和王亚军首次捕鸟时,只有他们两人。可据记者调查,当时至少有7人在场。

除闫啸天和王亚军外,现场还有他们的玩伴郭某豪、郭某亚,以及郭某亚的姨夫闫某正,以及另外两个小孩。

记者分别采访到了郭某亚与郭某豪,二人确认第一次掏鸟地点为高庄乡高庄村,并非判决书中的土楼村。

高庄村是王亚军家所在地,距土楼村有2公里左右路程。

具体时间两人都记不清了,“只记得是7月份。”郭某亚说。

当时郭某亚、郭某豪都在郭某亚家中,中午一点多他们吃过午饭,接到闫啸天电话,说去河里游泳,随即二人共同前往。

在高庄村,他们看到闫啸天、王亚军还有几个围观掏鸟的人。

郭某亚说,鸟窝在他姨夫家门前一棵很高的杨树上。他们从姨夫家借来了木梯子,王亚军顺着梯子攀爬到树上,才将鸟掏下来。

其他的围观人士也向记者确认了掏鸟的确在高庄村。

对于法院判决所称的土楼村,围观人士均不认可,“在哪就是在哪,案子这么大,公安局来调查下不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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