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同时指出,文化公司作为制作单位,应该意识到此类涉及家庭隐私类节目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在其得知董妙彤提出异议后,应该积极与董妙彤以及冯俊慧本人予以沟通,了解事情真伪,以有效避免不良后果的产生。但文化公司并未予以关注,在处理问题上稍显不足。考虑到文化公司同意人道主义赔偿,并未提出上诉,故本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2016年5月20日,北京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不良影响需提前预判
一起因上电视自揭“家丑”后不堪社会压力抑郁成疾引发的纠纷,历经五年,经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有了结果。二审法院虽然最终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但是,两级法院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并不同:一审法院认定文化公司存在过错,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二审法院则认定文化公司不构成侵权,文化公司的赔偿是出于自愿,且没有提出上诉,故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此,北京一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提出,《生活广角》作为一档广受欢迎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栏目,其一贯风格在于,通过讲述受访者生活经历,以不同的视角展现个体对生活的不同理解和矛盾的缘由,让大众直观矛盾中的人和人性,并通过节目引发公众思考。其目的不在于揭示家庭事务中某个个人的道德品质,而是将矛盾的现状作为背景,试图透过复杂的纠葛,厘清线索,矫正利益中不同取向,以求达成共识,解决矛盾。
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不同主体对同一件事物的评价并非总是一致,自认为有理有据的事实,也往往在多元的社会价值中被赋予不同的意义。在此背景中,对该类节目是否构成侵权就应该设定严格的条件,除非满足该条件,即协议一方明确表示停止播出或者节目组在后期制作中有恶意颠倒是非、刻意歪曲事实的情形,致使当事人受到不当评价或者其他损害,否则不宜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本案中,协议一方的董妙彤并没有明确表示停止播出,也没有证据证明文化公司有恶意颠倒是非、刻意歪曲事实的情形,故文化公司不构成侵权。
时下,“揭短”类生活节目扎堆荧屏,形式内容大同小异:受访者应邀出镜、自揭“家丑”,嘉宾点评,专家指导,力求化解矛盾,平息纠纷。法官提醒,受访者在自揭“家丑”时,难免会披露家庭纠葛、情感纷争、个人恩怨等隐私信息,极易给受访者带来负面效应,甚至会对受访者造成伤害。因此,作为录制单位,在向受访者宣传节目对受访者带来积极帮助的同时,应当将该类节目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告知受访者,让受访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而作为受访者,应当充分评估参加节目的利与弊,得与失,从而决定是否参加该类节目。这样,才能减少纠纷,最大程度发挥此类节目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