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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区长岳鹏(中)出庭应诉 摄影/胡永平
2015年8月25日,原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被告提出《要求区政府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被告于2015年8月27日签收,但至今未采取任何措施责令村务公开。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故原告诉请法院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责令西小马庄村村委会对原告2015年6月30日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进行公开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责令西小马庄村村委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告公开其依法申请的25项村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