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原告及代理律师(中)在庭审现场 摄影/胡永平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及时转送梨园镇政府及通州区民政局,要求村民情况后报送区政府,由区政府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梨园镇政府责令西小马庄村村委会对原告申请的村务公开内容进行公开,并对该村委会是否履行村务公开职责进行调查核实。村委会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没有时间节点,无法确定其申请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但村委会每年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村务公开,不存在未公开的情形。被告另责令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当面对原告就村务公开问题进行答复。但原告未到场参加镇政府、村委会组织的当面答复会。被告认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只有在村委会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现原告不能证明西小马庄村村委会存在不及时公布或则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形,其起诉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外,原告方对被告在法庭上出示的多份证据提出质疑,认为一些证据被告在之前没有向他们出示过,有为了应诉临时制作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