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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男子涉奸杀女童坐冤狱18年 真凶落网证其清白(3)

2015-02-02 10:15:02    中国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王本余供述的性侵周小琳的行为,不足以造成其伤情,可以排除王本余的有罪供述。”孙威说。

调查组还到案发地包头市东河区二里半教育巷实地调查,找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证人——崔某。崔某证实,案发前一周,他6岁的女儿被住在王本余家的男子(指李彦明)拦截过,自己当时喝了酒打了这个男子。

“王本余的卷宗中,并没有崔某的证言证据,可能他当时并没进入侦查视线。”孙威分析说。

综合全案证据,调查组认为,“李彦明为了报复,将周小琳误认为是崔某之女而杀害。”

“李彦明生性狡猾、手段残忍,具有前科,用假身份证隐姓埋名多年,一直逍遥法外。我们必须担当起法律赋予的职责,查清案件事实,确定真凶,还冤屈者清白,维护公平正义。”孙威说。

杀人罪名终洗清

王本余案也得到内蒙古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经过两地沟通协调,2013年7月,在内蒙古服刑18年之久的王本余被释放。

2013年9月,包头中院再审该案。再审判决书载明:再审查明,王本余回家后发现竹筐内放置一具小女孩尸体,遂向李彦明询问原因,李告知为报复小女孩父亲而将小女孩领回来并掐死。

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本余犯故意杀人罪和奸淫幼女罪,直接证据仅有王本余的供述,没有客观证据印证,部分间接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检察机关在再审中提交的李彦明供述和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王本余在李彦明告知其杀害周小琳后,仍帮助李彦明抛弃尸体并送李彦明逃离包头,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以包庇罪判处王本余有期徒刑三年(刑罚已执行完毕)。

2013年11月,王本余获得国家赔偿150万元。

记者联系到王本余。他告诉记者:“宣布撤销杀人罪名那一刻,我的眼泪一下子就涌了出来。在里面待了近20年,但我始终相信会有清白的这一天。”

42岁入狱,出狱时年近60岁。将近20年牢狱,让王本余不堪回首。对于记者“李彦明杀人后,你为什么不报警?”的问题,他说,李彦明是一个心狠手辣的人,当时威胁他“你敢报警,我就杀了你和你女儿!”说着,李彦明就跪下求他不要报警。“我怕他伤闺女,心想人不是我杀的,即使把我抓住,大不了在里面关两三年,后来才知道哪里是这么回事。都怪我糊涂,不懂法!”

2014年12月,在李彦明杀人案庭审中,王本余出庭作证,与李彦明对质。

 防止冤错案,制度和人都重要 

王本余错案得以纠正,司法公正最终得到维护,但错案发生的原因值得反思。

“王本余包庇李彦明,准确指认抛尸地点,供述时真时假,这些误导了侦查。”孙威认为,对于错案发生,王本余有一定责任。

但导致错案的主要原因,还在于之后办案出现了偏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认为,该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没有坚持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证据确实充分,要求与定罪有关的事实情节要有证据证明,经过查证属实,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比如,当年案发时的鉴定,没有准确反映出被害人遭受性侵的伤痕形成真正原因,说明当年的鉴定、比对存在疏忽,没有达到定罪标准要求,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教授表示,我国法治建设已经取得巨大进步,但错案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他说,学术界认为错案形成的原因在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违反规律的限期破案,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等,“但根子在侦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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