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法律如何判罚儿童性侵者?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即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要求侵害方给予民事赔偿。
虽然有法律规定,可是猥亵儿童案件近年来在我国仍多发。猥亵儿童的毒瘤,如何才能祛除?我们该怎样保护我们的孩子免受侵害呢?
央视评论:三问猥亵儿童案
一问:大庭广众下公然猥亵儿童,“胆量”从何而来?
近期发生的两起猥亵儿童案,一起发生在候车大厅,另一起发生在医院大厅,都是公共场合。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猥亵儿童,得以让两起案件曝光,也让受害人得到了警方的注视和保护。从这个角度而言,受害人是幸运的。
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样的侵害行为发生在人来人往的公共空间,说明肇事者或者不认为这是侵害,或者肆无忌惮。无论是“不懂法”还是“不守法”,无论是“胆大包天”还是“无知者无畏”,至少说明猥亵儿童的现象很猖獗,都是法律和道德所不能容忍的。
人们担心公共场合发生的猥亵儿童事件只是冰山一角,还有更多的侵害在私密空间发生。家长的“家丑不可外扬”的文化思维,对熟人“过分亲昵”的忽视,都可能把孩子推向黑暗的深渊。
二问:养父母对猥亵视若无睹,收养儿童的法律门槛是否应提高?
南京猥亵女童案现场的两人为受害女童的养父母。这一消息让舆论震惊,也让人们深感惊诧。面对女童被侵害的现象,养父母竟然视若无物,让人深感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