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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正式生效 四种犯罪最高判无期终身监禁(2)

香港国安法正式生效 四种犯罪最高判无期终身监禁(2)
2020-07-01 10:25:42 北京日报

在“罪行和处罚”章节,共规定了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其他处罚规定。

其一,分裂国家罪。

法律第20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判无期!

再来看颠覆国家政权罪

法律第22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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