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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钞车抢劫案二审:停车场劫取600万元后逃离现场(2)

2018-11-01 16:24:37  北青网    参与评论()人

2017年11月9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绪义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宣判后,李绪义不服判决,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方建议维持一审原判

昨天上午9时30分,辽宁省高院在营口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中,李绪义的辩护律师仲若辛、王殿学表示,李绪义是因为要偿还借款,确因生活所迫抢劫,应予从宽处理;李绪义妻子带领警察实施抓捕,应当比照自首从轻处罚;李绪义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与其他抢劫运钞车的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可以酌情对其从宽处罚”,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决量刑畸重,建议二审法院对李绪义作出从轻判决。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李绪义家庭虽有外债,但不能通过实施犯罪来达到还债目的,且李绪义抢劫数额远超其家庭负债数额,不能对其从轻处罚;李绪义案发后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公安人员到其家中时,其为躲避抓捕藏匿于床下,其妻子应公安人员要求,配合对其住宅依法搜查,并非带领公安人员抓捕李绪义,李绪义不构成自首;李绪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且其抢劫数额巨大,二者均属抢劫罪中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形,其持枪状物威胁,给押运人员造成极大心理恐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同时,一审判决已考虑其未使用严重暴力手段,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全额追回赃款,近亲属配合侦办案件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昨天的庭审到上午11时结束,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文/本报记者李铁柱

(责任编辑:崔凤璇 CN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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