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民个人信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公民个人对自身信息享有独自处分权,在法律的定位上,理应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不是民事利益。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定位于后者,降低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层次。因此,公民个人在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后,就难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应进一步强调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将其在民法上的定位上升为民事权利,并制定出详细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原则和规则,也是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无虞不可或缺的必要选项。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个体权益的依法保护,须臾离不开严格的执法。当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仍属“九龙治水”,没有形成合力,以致效果欠佳。基于执法现状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日益严峻性,在立法上进一步优化执法机制,无疑是走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心太软”的题中之意。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毋庸讳言,在个人信息安全堪忧的现实语境下,补齐法律客观存在的诸多短板,让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有力,已是一道亟须给出答案的必答题。唯有如此,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才能跳出“心太软”的窠臼,从而真正筑牢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石。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需改变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既不再是隐私权的客体,也不是人格权衍生出的财产权的组成部分,而成为国家、数据企业和个人共享的宝贵数据资源
新华社上海8月30日电 题:四问华住5亿条个人信息“疑似泄露”事件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周琳、陈爱平 “华住5亿条个人信息疑似泄露”事件引发广泛关注,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