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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现46万天价车位 限价房被指借车位变相牟利

2018-07-12 12:31:43  重庆晨报    参与评论()人

业内人士表示,《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超过该期限将不受法律保护。业主质疑,这样的《车位使用协议书》是否受法律保护?

开发商无权处置业主共有的车位

相关房产律师认为,小区车位大体上有三种,有产权车位、人防车位、无产权车位。“第三种最复杂,要看开发商的建安成本,比如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是否已经把地下车位建筑面积计算在内;把建造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小区在规划时是否明确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律师表示,由原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而公用建筑面积组成就包括地下室等。

“若开发单位将属于业主共有的地下车位私自出售或出租,开发商属于无权处分人,业主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共有车位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也可以将租赁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律师补充说。

此外,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律师表示,“满足”的意义在于,有购买能力的业主可以购买,没有能力购买的则可以租用。“只卖不租,违背了小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初衷”。

至于具体价格,原则上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决定。开发商应当依据诚信原则,以市场价为依据。

(责任编辑:崔凤璇 CN072)
关键词:46万天价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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