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滚动 > 正文

十三陵被盗案判刑 17名文物主管部门责任人被追责

2018-07-10 09:29:13  北青网    参与评论()人

十三陵被盗案判刑4到12年徒刑 17名责任人被追责

十三陵被盗案判刑4到12年徒刑 17名责任人被追责

原标题:十三陵盗宝团伙被判刑 还曾盗窃多处文物

北青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近日,昌平区法院对十三陵思陵被盗案做出一审判决,7名被告人人分别获刑4年到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但盗窃团伙的一名主要成员在审理期间因病去世,因此法院裁定对其终止审理。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该盗窃团伙可谓胆大包天,昌平区法院认定的盗窃、倒卖文物案件多达12起,案发时间从2010年左右持续到2016年11月,作案地点均位于北京境内。除了在世界文化遗产十三陵思陵盗取一对石烛台外,被告人还曾于2015年左右的一天,在怀柔红螺寺景区内盗窃石槽子一个,据判决书发布的辨认笔录,有被告人称盗窃的地点为红螺寺第一会议室院内;于2015年左右一天夜间,在香山植物园内盗窃石香炉一个;于2016年10月25日,在海淀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院内盗窃石碑一个。

据判决书介绍,2016年4月间,被告人黄润生、齐光亮、顾玉峰、刘玉华、刘西平等人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悼陵监村,盗窃明十三陵思陵石五供烛台二件。由被告人张敏将烛台转运至北京市怀柔区黄坎村林新宇处,由被告人黄润生向林新宇出售,林新宇又向冯登俊出售。

被告人黄润生的供述证实,2016年,其与齐光亮、刘玉华、顾玉峰、刘西平等人到思陵,黄润生当时在围墙外面望风,其他人进去用一个小推车把两个“石瓶”推出来装到车上。然后就拉回房山。“一对‘石瓶’,大概1米高,两个‘石瓶’一样,白色石头的,是墓地里石五供中的最小的2个。凌晨时,在房山坨里附近把石瓶装到张敏的出租面包车上,直接拉到怀柔,林新宇当场给了9万元,给了张敏1500元的车费。剩下的钱被几个人分了。”2016年上半年,林新宇将“石瓶”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冯登俊。

最终,警方于2017年4月7日在北京市通州区的冯登俊家中起获被盗的烛台。经鉴定二件烛台系珍贵文物二级文物。接报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20日,昌平区十三陵特区副主任杨某1到定陵派出所报案称,2016年6月24日晚上10点多,十三陵特区办事处保卫科的朱某科长打电话称护陵员发现思陵丢了二个石烛台,经办事处多方查找未找到,故到派出所报案。

2017年4月,国家文物局证实,思陵的视频监控为2008年设置,在石烛台被盗前已失效停用。在确认石烛台被盗后,十三陵特区办事处擅自决定不按照规定报告上级文物主管部门,不报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国家文物局表示,十三陵此前已发生过石刻文物被盗未遂事件,但未能引起十三陵特区办事处足够重视,未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和漏洞。发现思陵石烛台被盗后,竟长期隐瞒不报,且发案时思陵原有安防设施已全面瘫痪,人防物防技防形同虚设,暴露出文物安全管理和制度措施存在明显漏洞和隐患。

今年4月国家文物局通报称,思陵石烛台被盗案的17名相关责任人被严肃追责。

十三陵被盗案判刑4到12年徒刑 17名责任人被追责

十三陵被盗案判刑4到12年徒刑 17名责任人被追责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光亮、顾玉峰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林新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

被告人冯登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被告人张敏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被告人冯登俊、张敏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对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均应依法惩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光亮、顾玉峰等4人犯盗窃罪,被告人林新宇犯倒卖文物罪,被告人冯登俊、张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齐光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顾玉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5元;

被告人林新宇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冯登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张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另两名被告人也因盗窃罪分别获刑10年6个月和10年有期徒刑。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参与了全部12起案件的被告人黄润生于2018年2月8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30日死亡。昌平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黄润生在审理期间因病死亡,法院对被告人黄润生已裁定终止审理。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