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滚动 > 正文

千万房产遭遇北京“限购新政” 双方因百万违约金对簿公堂

2017-09-20 11:17:17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房主不同意返还高额定金

由于全新的限购政策,一时筹不到钱的李女士前期仅交了一半定金。而四次卖房未果后,面对巨额的违约金,周女士也同意了李女士的请求,将违约金从100万降到了75万并欣然接受了解约。

面对已经支付的75万,李女士一家依然觉得负担沉重,于是李女士方面单方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返还定金50万或违约金25万元。

周女士对法院的传票感到很惊讶,甚至以为这是一个诈骗电话。

李女士对记者表示,原定双方已经不再追求法律责任,但是李女士却单方面告到了法院,因此表示很震惊。

“我同意李女士提出的解约,但是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或过错,自己只是按照合同办事。”周女士表示,现在自己的房子虽然已经卖给了别的买家,但是售价却降了150万左右,比李女士支付自己的违约金高很多,自己也蒙受了很大损失。觉得对方不承认契约精神,不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尚未当庭宣判。

类似案件不在少数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月17日新政公布后,由于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件不在少数。

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洪涛表示,由于签订合同时,双方会有都没有想到的突发情况,例如因为出台新政策等客观原因导致房屋无法成交,并非人为因素,因此此案适用于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通常来讲,按照情势变更原则,由于双方对此均无责任,因此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受损失均不能要求对方承担。

“但是此案件又具有特殊性。”郑洪涛律师表示,案件后半部分签订了《购房资格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在8月8日前没有卖出房屋,购房人则不具备购房资格,需要再30天内需要指定新的购房人,即因为政策或者人为因素没有完成出售时,需要指定第三方接手房屋,否则属于违约。

“对于购房人来说,可能会因为《购房资格协议》中的这一条款导致不利的后果。” 郑洪涛律师表示。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