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案 审理周期较长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害作品改编权、表演权、发行权以及侵害表演者权的案件平均审限均超过知产案件平均审限,其中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审限仅短于假冒专利纠纷和侵犯发明专利纠纷,究其缘由,系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涉及诸多技术问题,具有类似发明专利的复杂程度,客观地延长了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周期。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为实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序列,文档主要包括描述程序实现的内容、功能、设计、组成等的文字资料,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等。对于是否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判断,主要对前述文档是否相似、代码是否一致、编写语言是否相同等方面进行比对,此外还有实现功能、算法、软件框架等其他方面的比较,涉及的技术问题不一而足,因此对于特定软件,需要个案详加考察。
如东旦公司诉三慧公司、致冠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788号)中,本案于2015年12月21日经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受理,因涉及技术问题,该院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本案审理,后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裁判观点如下:1.三慧公司软件与东旦公司软件目标程序中没有相似文件;2.两公司软件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语言不同,在源程序的表达上完全不同。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软件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能成立,此外,对于两软件框架结构及算法是否相同,法院认为不影响前述裁判结果。
从《报告》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知产案件判决支持或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仅有不到8%的案件未予支持,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这一方面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侵权人敲响了一记警钟。
(作者单位: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