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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案主犯被判无期 追缴资产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

2017-09-12 17:56:24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法院判决指出,二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张敏等26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法院根据二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亿元,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被告人丁宁犯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被告人丁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

法院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各被告人的亲属、部分集资参与人、相关使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80多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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