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ofo公司发表声明称,已派专业团队赴上海调查处理相关事宜,同时表示将研究出一套有效的防范机制,从源头上杜绝12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单车,从而避免悲剧再次发生。ofo上海相关负责人事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今后新用户认证时,平台会屏蔽掉12岁以下用户。对于车锁易打开的问题,ofo表示已推出带有动态密码的全新智能锁,杜绝非法使用。
记者注意到,现在打开ofo手机APP扫码时,会自动弹出“12周岁以下禁止骑车”的提示,在一些车身上,也粘贴了类似的提示标语。
ofo公司认为,事故车辆完好,己方无责任
在今天上午召开的证据交换庭审上,原告调整了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ofo公司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安全的智能锁具。同时,判令ofo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6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事故车辆驾驶员王某某、被告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49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以及律师费5万元。
原被告双方对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经过、责任等均没有异议。对于原告提请的索赔要求,事故车辆驾驶员王某及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表示不认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原告诉请的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被告ofo公司则表示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更换机械锁和赔偿金。
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要求共享单车更换机械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和原告也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这一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对于原告提出的700万元索赔请求,ofo公司认为公司在此案中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
ofo公司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对受害人父亲的讯问笔录,认为其监护不力。“受害人未满12周岁,但从其13时吃完午饭离开其父亲的商店,到半小时后发生事故,期间其父完全不知道受害人的去向,监护不力存在过错。”
同时,ofo公司出示的一份司法鉴定书显示,发生事故的小黄车的制动、转向、车锁等设备均可以正常使用,小黄车的采购渠道也不存在问题。另一份司法鉴定书则证明,受害人在发生事故时,骑行速度为每小时18公里,超出了非机动车时速15公里的限制。对于这两份鉴定书,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