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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上小车钻进货车尾 责任该咋说?

2017-09-08 03:56:5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故事检索

一次故障导致的车祸

2016年3月10号晚8点过,肖某驾驶大货车在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内环从彭州往清流方向行驶,突然肖某紧急刹车将大货车停在了第二车道上。肖某下车检查,发现大货车的第一传动轴被一个尼龙编织袋缠绕住了,致使制动气管断裂、泄气,车被动刹了下来。肖某赶紧打完救援电话,拿出警示标志准备摆放到车后,不曾想到,这时意外发生了……

小轿车钻进了货车尾

案情回放:肖某拿出警示标志准备摆放到车后时,只见一辆小型轿车向着大货车疾驶而来,小轿车似乎并没有看到停在道路中间的大货车。只听到“砰”的一声巨响,小轿车径直钻进了大货车尾部,激烈的碰撞导致小轿车严重变形。突发的事故吓呆了肖某,惊吓之余,肖某赶紧拨打了事故报警电话,并通知医护人员到场急救。但非常遗憾的是,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仍然未能挽回小轿车驾驶员李某和乘客戴某某的生命。

交警部门勘查认为:此事故中李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忽视观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车辆撞向发生故障停在高速公路第二条车道上的大货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肖某驾驶的机动车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在车辆停驶时不能开启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次事故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肖某承担次要责任,戴某某无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作用有哪些呢?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定义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以及对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法律文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虽然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已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特定国家机关制作的证明文书,属于特定的证明材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严肃性。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既是公安机关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做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资格等行政处罚的证据,还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证据。

2、作为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载明了当事人的责任,所以法院在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一般会直接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承担多少民事赔偿责任。

3、确立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分清事故责任,确定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简单事故引发巨大争议

案件回放:李某家属在丧失亲人的悲痛之中,等到了交管部门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他们对交警部门划定的事故责任比例不予认同,认为李某追尾的原因是因为大货车在行车道发生故障后未及时安放警示标志。于是李某的家属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误为由,向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提起了复核申请。经复核,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认为:原交警部门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李某驾驶小轿车操作不当,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小轿车撞上发生故障的大货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肖某驾驶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不工作的车辆上路行驶,在车辆突然停驶后约10分钟时间未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鉴于大货车驾驶员肖某和小轿车驾驶员李某的行为过错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相当,法院依法判决,大货车驾驶员肖某和小轿车驾驶员李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各负一半责任。

一场交通事故,两份责任认定。看似简单的小车追尾大货车,却引发了交通事故中关于事故责任划分的巨大争议。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吗?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撤销?

法律解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就会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在此提醒大家,在复核审查期间,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终止复核。

这里需要着重提醒的是: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明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文由成都司法局、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电台新闻频率联办的《998法治大讲堂》供稿)

生活与法

在高速公路上

发生车辆故障的

正确处理方法

1、首先要判断一下车辆是否能移动,如是方向盘自由转动量过大、离合器不能自由分离等车辆仍可移动的故障,要尽量将车辆停入紧急停车带。

2、在车辆不能移动时,要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不可以停留在车内或行车道上,而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3、人员在转移时要注意从路外侧的车门(一般是右侧)走出;设置警告标志时要注意来车,防止在此过程中发生意外;高速公路上不得自行拦截车辆请求帮助,也不得由其他车辆进行拖曳、牵引,而必须及时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委派的清障救援人员救助。

俗话说“车祸猛如虎”。透过本案,我们对生命的逝去感到惋惜,同时也再次向所有人敲响了安全、文明驾驶的警钟!在平常的生活中,我们要做到文明交通,有你有我,平安路上,牵手同行。安全是最大的财富,平安是最大的幸福。只有人人守法,才能路畅人安。(辛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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