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滚动 > 正文

见不到孩子 抚养费该给还得给

2017-09-07 15:06:5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抚养费

插图 王金辉

抚养费

插图 王金辉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能要多少又该给多少,这是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抚养费给付出现纠纷直接影响着孩子的健康成长。今天上午,西城法院未审庭的法官到西四北三条社区发布抚养费纠纷白皮书,让居民了解抚养费纠纷中的误区和盲区。

情况 1

负担能力没变化 再婚不能降低抚养费

张先生与孙女士于2014年3月协议离婚,俩人约定孩子由孙女士抚养,经济条件不错的张先生每年支付生活费15万元,教育费及重大疾病的医疗费按实际发生另计,高中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重新协商。

过了一年多,张先生又提起诉讼,自称当初约定这么高的抚养费是为了尽快离婚,现在他又再婚、还有老人需要抚养,要求每月降低抚养费至5000元。这场官司让孙女士很来气,她声称前夫从2014年11月起就没有支付抚养费,还好意思要求降低抚养费。她反诉张先生,让其支付拖欠的生活费,并按照票据支付孩子的教育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此他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比较离婚时,张先生的收入还有所增加,也无法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明显变化,无法承担抚养费。再婚、抚养母亲这些因素,并不影响他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法定的义务,因此法院认为张先生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依据不足,并确认双方约定的每年15万元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另算的约定应继续履行,双方各负担一半。张先生应按照协议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当事人在离婚时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比如离婚、争取抚养权或是多分财产等,与对方协商约定极高或极低的抚养费数额,然后在较短时间内再次诉讼,要求对抚养费进行调整。这种情形明显不是为孩子健康成长考虑,而是以子女为筹码实现自身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经济状况、负担能力并没有发生明显改变,要求降低抚养费难以得到支持。

情况 2

非必要课外教育 难让对方出一半

冯女士与前夫李先生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冯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十年后,孩子将父亲李先生起诉,声称这些年自己参加各类辅导班、学费、伙食费、旅游费用等超过80万元,要求父亲支付36万元,并增加每月抚养费至4000元,直到自己大学毕业为止。

李先生当庭表示,离婚时他将房产给了冯女士,已经考虑了抚养费因素,不同意增加抚养费。如果一定要增加抚养费,只同意支付到18周岁。

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要求李先生支付的辅导班费用、旅游费用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大额医药费、教育费,子女可以另行主张。但此案中,孩子的医疗费仅为日常看病支出,因此不能支持;孩子就读公立高中的费用属于必要的教育支出,数额远超过李先生每年给付的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李先生一次性支付教育费4万余元。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因此法院根据李先生的收入状况,增加至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对于18岁之后至大学毕业为止的费用,仍应按照离婚协议每月1000元的约定履行。

法官说法

抚养费包括公立性、基本性的生活性支出、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般疾病的医疗费支出。时下各类辅导班盛行,教育费用的上升成为起诉增加抚养费或者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额外支付教育费的主要理由。

如果是参加课外辅导班、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或者出国游学、国际夏令营等,这些不是接受正常普通教育所必需的,不能要求不直接抚养方进行承担。已经征求过不直接抚养方的意见并同意承担的除外。对于超出父母的负担能力,即使已经产生了就读私立学校、贵族学校的费用,也是不予支持的。

情况 3

为探视扯皮 见不到孩子也得给抚养费

姜女士在与前夫王先生离婚半年后又以孩子为原告将对方告上法院,声称王先生并未按离婚判决支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要求王先生增加抚养费至每月5000元。王先生辩解说,没有给抚养费是因为姜女士把孩子藏起来不让他探望,他要求免除抚养费,并保障自己的探视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支出状况与离婚时相比发生重大、明显变化,综合考虑王先生的负担能力和孩子的实际需要,法院没有支持增加抚养费的请求。而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除双方协议外,不因任何事由免除。因此法院也没有支持王先生免除抚养费的要求。至于探视问题,王先生可另诉解决。

法官说法

离异夫妻一方说,对方不给抚养费才不让探望,另一方说不让见孩子凭什么给抚养费,形成了恶性循环。

需要指出的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探望权与抚养费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父母一方认为探望权没有得到保证,可以另诉解决,但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抚养费。

情况 4

婚内分居 也能提起抚养费之诉

大部分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大多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进行处理,单独就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提起诉讼的多为夫妻虽未离婚但已分居的情况。因离婚时间尚未确定,因此在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抚养费时仅支持到调解或者判决当月,而无法解决未成年子女到18周岁的费用问题,这导致了离婚周期较长的直接抚养方会反复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

李女士与高先生结婚一年后就分居了,自己照顾儿子。分居几个月后,李女士以儿子作为原告起诉,要求高先生支付抚养费。高先生表示,夫妻分居后,他经常给儿子买东西,而且他们夫妻的共同房产都由他一人还贷,他替李女士支付的一半房贷就算是孩子的抚养费了。

法官说法

夫妻分居时,孩子也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的父母给付抚养费。这些年,婚内分居情况下索要抚养费的案件有所增加。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以及被告已经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综合予以确定。

法官支招

监管公证可防滥用抚养费

在发布抚养费纠纷白皮书,向居民提示相关法律知识时,法官介绍说,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抚养费进行明确约定,将会有效降低离婚后因抚养费引发的纠纷,保障离婚后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但离婚夫妻协商抚养费的数额不得低于地区设立的最低标准。

对于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或者不直接抚养方担心抚养费用途的,法官建议双方可以对子女抚养费进行监管公证。“子女抚养费监管公证”不仅仅是对子女抚养费简单的保管。被保管的抚养费可根据事先约定,当满足一定期限或条件时,抚养方就可以提取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这可以避免直接抚养人滥用或者挥霍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法官提示居民,在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时一定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在起诉前,原告方应切实了解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收入状况、了解孩子的实际花销情况和本市普通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并收集相关证据。抚养费数额是综合多种因素考虑的,如果短期内频繁诉讼,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报记者 孙莹 J001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