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4日讯(记者李万祥)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可以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围绕近日司法部出台的《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话题,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是直接面向群众的服务窗口。请问《意见》如何规范实体平台建设?
答: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大多集中在县(区)、乡镇(街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需求呈现多样化特点。近年来,不少地方依托司法行政现有资源和政务服务平台,着力建设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造集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职能于一体的“窗口化”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法律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效。《意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实体平台建设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重点,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名称和服务场所。《意见》规定,县(市、区)级平台名称统一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法援中心或司法局其他独立服务场所,或当地政务服务大厅等建立,也可以独立设置。乡镇(街道)实体平台名称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司法所或当地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也可以独立设置。地(市)一级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不作统一要求。在村(居)一级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二是明确功能职责。《意见》提出实体平台建设采用“3+X”建设模式。“3”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基本职能;“X”为拓展职能,包括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服务。从各级实体平台功能看,其中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突出综合性、专业性法律服务功能,同时发挥县域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的作用。三是明确建设标准。《意见》要求实体平台选址一般位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地方,办公场所面积应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方式等相适应,统一场所标识、指引,通过功能区划分、配置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等办公设备设施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便群众获得信息、寻求帮助。四是加强人员配备。《意见》要求实体平台根据区域内人口规模、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及业务接待办理数量,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
司法部于今年7月发布了《十三五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发展规划》,对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是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创新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载体。为贯彻落实《规划》,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意见》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就网络平台总体架构、功能和建设模式等作出规定。
问:《意见》就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规范化建设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为满足群众法律需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不仅要为群众提供综合性、多层次的法律服务,还要保证法律服务质量。《意见》着眼于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坚持服务场所设施建设与服务质量效果提升并重的思路,从四个方面提出推进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措施,促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第一,完善服务规范。考虑到平台提供的服务整合了进驻业务部门现有工作职责,《意见》提出对公共法律服务中具有重复性和共同执行的服务和管理内容,统一业务规范,明确办理流程,做到权责清晰、规程明确。第二,健全管理运行机制。考虑到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资源和已有平台,加强统一管理,《意见》提出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之间的衔接配合,发挥好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综合性指挥平台作用,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与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的工作衔接,促进平台高效运转。第三,强化平台工作力量。为适应平台服务职责需求,《意见》从抽调选派司法行政机关在编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发展志愿服务等方面提出多种方式充实工作力量,多渠道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力量短缺问题;同时,通过组建省市级法律专家库、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等方式,提高法律服务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第四,加强评估考核。《意见》提出一是建立平台建设综合评价机制,从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业务开展等方面,制定量化的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就考核项目的重点内容作出规定;二是建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由服务对象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政策和业务水平等作出评价,探索第三方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部门和服务人员考核评价的依据,促进优质服务和高效服务;三是加强绩效考评,通过网络、媒体或书面形式定期通报平台建设考评结果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