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试图通过刑法来维持利率的管制制度已经产生了正当性危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6)》明确指出,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领域最核心的改革之一。市场化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的不断健全,有利于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一旦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完成,利率管制将不复存在,以利率管制及其确立的金融管理秩序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的就将失去必要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目标调适:公众资金安全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其诞生是在我国之前奉行已久的金融抑制政策下从社会现实需要的土壤中破土而出的,刑法如过度介入这种金融活动,则会阻碍这种金融创新,无法满足当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公众的投资需求,进而会阻碍经济的发展。从我国当前的金融政策走向来看,适度放宽对金融市场的管制、鼓励金融创新、推进利率市场化已成为必然的趋势。这样的金融政策变迁必然会传导至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金融管理秩序”这种国家金融本位下的法益在很大程度上会失去其正当性,有必要重新定位新形势下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没有风险就没有金融活动。但在国家采取金融抑制政策之下,国家确立了金融机构对金融业务的专营地位,通过对金融市场准入制度、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等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地管控风险。同时,对存款人而言,由于金融机构通常有国家和政府信用做背书,存在的金融风险相对较小。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的效果并不理想,反而由于技术的复杂化、模式的多元化、主体的分散化,用户了解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及其运作模式、资金流向、信用状况等信息可能反而增加了难度,风险可能相应增加。这种风险由于缺乏国家信用的担保,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公众的资金将有去无回。因而,从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最终落脚点仍然在于公众的资金安全,因而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刑法的保护重点应该是公众的资金安全。有鉴于此,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法益定位为公众的资金安全具有必要性和妥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