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修改后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批法律法规正式实施,为我国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修改后民办教育促进法
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教育改革战略部署,全面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构建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本次修改涉及16项内容,明确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主要亮点有:
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保障举办者权益。修改后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在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完善师生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民办学校治理机制。该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权益。同时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改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关于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相应规定,授权各地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保证现有学校办学稳定。
修订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完善学生权益保障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部颁布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包括较多新举措,亮点颇多,主要有:
更加强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完善申诉和救济制度。《规定》在总则中强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规定》完善了学籍管理、申诉处理等程序,明确规定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入学需初查和复查,防止冒名上学。《规定》明确指出,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允许弹性学制,鼓励学生创新创业。《规定》指出,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同时,依据《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严厉打击造假行为
为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的犯罪行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于9月1日起施行。
明确造假行为定罪问题。《解释》明确,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以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释上述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明确相关行为共犯问题。《解释》明确,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上述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9月起还将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