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
孕期,特别是用人单位刚刚得知女职工怀孕时,是纠纷的频发期。用人单位对不同员工往往采取不同对策。对于刚入职的新员工,用人单位会去核实怀孕是在入职前,还是在入职后,没有经验的用人单位往往会不计后果将这类新员工开除,理由当然不会是怀孕,可能是“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较少采用“提供虚假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老员工,用人单位往往会与女职工“协商”调岗降薪或停薪留职,很多女职工为避免社保缴纳中断或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往往被迫同意用人单位的要求,“自愿”签署某些协议。对于同意停薪留职和被强制休假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往往会以“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没有证据意识的女职工往往会因此遭受损失。
对于必要的产前检查,有的用人单位以病假的方式准假,也有用人单位以事假的方式准假,但比较少。这两种方式都会导致女职工产检期间被克扣工资,导致权益受损。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较少有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或夜间劳动,但也较少会减轻工作量,使女职工获得休息时间。稳定的工作压力和结果要求与日益减损的劳动能力形成一对矛盾,成为怀孕后期,劳资矛盾的又一爆发点。
产期
产假期间,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何时开始休假、产假何时结束以及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等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赋予正常情况下的女职工98天产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额外奖励30天产假,共计128天。但某些用人单位却在“产前可以休假15天”中的“可以”上动脑筋,压缩产前假时间,削减产后假时间,以劳动合同所谓“到期”为由,在女职工产假期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完全无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生育津贴方面,女职工和用人单位也会爆发冲突。其中,有的用人单位给员工购买过生育保险,有的没购买过,有的女职工工资高,有的工资低。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便在此做手脚:给高工资的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停发工资;给低工资的女职工发工资,同时向社保基金领取生育津贴,归入单位账户。
哺乳期
哺乳期,顾名思义即哺乳婴儿的时期,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的截止日,但在实务操作和通常理解来看,多以婴儿满一周岁为截止日期。因产假结束后,女职工就应当回到岗位继续工作,因此返回工作岗位的时间点和哺育婴儿的问题就成了本时期的焦点。有些用人单位不熟悉或不理会地方性规定,在98天的产假休完后就要求女职工返回工作岗位,并对不服从“命令”的女职工进行“制裁”。而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多通过推迟上班时间或提前下班来实现,女职工中午回家哺乳基本不可能实现。
哺乳期的另一个常见争议是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宣布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在所谓“到期”之日即与女职工新订立劳动合同。前一种情形比较容易处理,后一种情形比较棘手。若哺乳期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结束,女职工继续工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自何时建立,并不容易处理。针对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对于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有特别照顾。
综上,“三期”女职工在与用人单位交往的过程中有很多方面需要注意,本文只是列举了一些常见情形和关键点。作为“三期”女职工的您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妥善解决才是根本的目的。《孙子兵法》曰,“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便是此理。法律赋予您的投诉、举报、沟通、谈判、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权利,但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何时采用,如何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后,再行决定。
法律链接: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故女职工在这个时期如果用人单位坚持安排上夜班,且与用人单位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就可以投诉。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一般情况下女职工体力劳动禁忌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这些工种属于繁重体力劳动,女职工从事这些工作,容易引起月经失调、子宫脱垂等。有关专家调查证明,妇女负重10~20kg时,子宫颈下降,负重30~40kg时出现明显的暂时性子宫下垂。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以下作业:(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夜班等概念进行了解释。“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