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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交警撞死人找人顶包 法院正副院长帮其脱罪(4)

2017-06-01 08:08:49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2013年11月,被告人李某中接受同事张某请托,在张某朋友谭某非法拘禁一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照顾,判处缓刑,事后李某中收受张某给予的一根价值2.76万元的金条。

2013年,被告人李某中接受秦某的请托,在秦某朋友即时任凤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蔺某私分国有资产一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照顾,对蔺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事后非法收受秦某给予的感谢费2万元。

判决

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

终审判6年半罚10万

据了解,李某中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赃款9.4万元已被追缴,赃物1根金条已被扣押。

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中身为法院副院长,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他为徇私情私利,伙同他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李某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李某中在侦查机关调查时如实交待了徇私枉法犯罪事实,又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受贿罪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交纳)。

一审判决后,李某中不服上诉。他说侦查机关违法取证,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此外,他认为法院认定其犯徇私枉法罪的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提出的侦查机关违法取证,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问题,二审丹东中院认为,经查,原判采信的证据均系合法取得,不存在非法证据,其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某中提出的原判认定其犯徇私枉法罪的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其为徇私情私利,伙同他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017年5月,丹东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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