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多年还能不能
重新分割财产
由于感情不和,佳庆与莲莲于2006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承担抚养费。佳庆诉称,他和莲莲婚后,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两人协议离婚时,其大度地把房屋给了莲莲,剩余的银行按揭款由莲莲自行承担。佳庆说,如果当初知道莲莲的背叛,且女儿非自己亲生,其肯定让莲莲“净身出户”。现在佳庆要求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请求法院将房屋产权判归自己。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佳庆提出重新分配婚前财产的诉求,在他看来,前妻莲莲作为婚姻中的严重过错方,应当“净身出户”。
但正如法院审理所认为的那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本案中,双方离婚多年,原告再行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法定时限。从2007年7月12日起,原告就已经丧失了离婚协议的撤销权。
此外,当初双方非因孩子的问题而离婚,而是感情不睦,无法继续生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佳庆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佳庆表示不服,目前已向贵州遵义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被出轨的精神损失费
如何计算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本案中,莲莲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他人子女,其行为属于严重过错。佳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把孩子当亲生抚养十余年。这种精神痛苦导致佳庆在一段时间内精神抑郁,对其以后的生活也有很大影响。因此,法院将其认定为严重精神损害,判莲莲支付给佳庆5万元赔偿金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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