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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又分开 财产应如何分割(2)

2017-05-11 15:36:52    劳动午报  参与评论()人

口头约定财产分开

没有证据应算共有

2015年,原告卢女士向房山区法院起诉称:其2005年与杨先生再婚,后因性格、生活习惯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杨先生离婚,夫妻共同存款8万元中的一半应归其所有。

70多岁的杨先生同意离婚,但坚称8万元存款应归其一人所有。杨先生的理由是:他是退休职工,每月退休金3000余元。再婚时,他曾与卢女士口头约定,由其每月支付家庭开销500元,其余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而这8万元存款正是自己负担家庭开销之外的存款。

卢女士称,杨先生确实每月交给自己500元钱用于日常生活开销,但双方从未说过收入归各自所有,而且卢女士还经常用自己的收入为杨先生购买衣物、支付旅游费等共同花费。

法院审理认为,杨先生和卢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8万元是二人的共同财产,杨先生称该部分财产已与卢女士约定归自己所有,但未能向法院提供书面约定加以证明,卢女士要求二分之一的财产归其所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官释法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按照婚前财产或婚后共同共有的财产对待。

本案中,杨先生虽称争议财产已与卢女士约定归自己所有,但未能提供书面约定加以证明,故法院没有采纳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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