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自动发布新闻 > 正文

聚焦“两高”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司法解释五大看点(3)

2017-05-10 08:02:31    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在严打“内鬼”的同时,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其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焦点4:对为推销产品购买个人信息如何惩处?获利5万元即可入罪

刚买完房,中介就打电话询问是否出租;孩子刚出生,推销幼儿产品的电话就找上门了……种种怪相令人生疑:这些商家为了推销产品,就可以堂而皇之获取个人信息加以利用?

颜茂昆说,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为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焦点5:如何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惩罚力度?罚金最高可达违法所得5倍

颜茂昆表示,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

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

颜茂昆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