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隐私权红线在哪?
律师:纯粹私人信息私人空间不能侵犯
卓伟曾多次宣称,"我认为新闻自由就是,只要是真实的,没有我不能拍的,没有我不能写的,没有我不能报的。"海征诚律师团队认为,虽然对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的隐私权是有限的,但是并不代表报道就可以百无禁忌,"公众人物只有当他们的个人事项与公众享有知情权的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合理兴趣存在着联系时,他们的隐私权才应该受到限制。"
该律师团队列举了几类不当曝光的情况:首先是对纯粹的私人信息的侵犯。对明星最私密的身体进行披露,发布他人的裸体照片,对明星性生活的报道,这会严重损害明星的名誉和人格尊严。比如"艳照门",其照片来源并不合法,仍构成对相关人等的隐私权侵犯。
其次是对私人空间的侵犯。凡是属于私人支配的空间和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明星对这些私人空间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未经其允许不可以擅自闯入其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也不得非法采用高倍望远镜、长焦距拍照等手段窥视明星的个人空间。没拉窗帘被偷拍个人私生活的明星比比皆是,狗仔队所谓的"我站在公共场所拍照,不算侵入私人空间"的说法毫无说服力。
还有就是对事实真相的夸大。社会公众看到的影像资料作为所谓的证据,是经过拍摄者的选择、处理、拼凑而形成的公开版。小小的一个神态、动作可能就会在这种剪辑中被无限扩大和循环,充斥着主观性、判断性词语,感情色彩浓厚,倾向性明显的每一句描述都是法律的雷区,也是明星维权的武器。
明星隐私权保护法律不完善
律师建议:应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现实来看,明星隐私被侵犯的范围越来越大,而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尤其是明星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并不完善。
2005年10月,美国加州出台《反狗仔队法》,率先通过了限制狗仔队工作方式的法规,比如摄影师不得透过门窗拍卧室、不得在餐馆窃听谈话等。该法案还对"以非法手段取得名人照片者"处以高额罚金,雇主连带受罚。
我国虽然对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在宪法、民法和刑法中均有相关规定,但是却没有将明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予以保护,也没有将"狗仔队"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对其行为予以规制。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此明星在隐私权被侵权时,我国司法判例仅是将其作为公众人物对其隐私权进行限制解释,却没有对其予以同等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