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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收条在法律上的区别(3)

2017-04-20 09:19:56    宪鹏律所  参与评论()人

第三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借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欠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有两种情况。

一是已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从注明还款日的次日起计算。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相同。分批还款的分别计算。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主张一次,诉讼时效中断一次;主张多次,中断多次。

二是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在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表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当偿还而未偿还;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出具欠条以后偿还,视为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答复。如果权利人在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三)收条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收条只是接收人对“收到”事实出具的一个书面凭证,不能反映“债”的关系,其本身对诉讼时效没有影响。如“收条”附有基础合同,诉讼时效由收条背后的合同关系决定,一般是两年,如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租赁租金、财物寄存等情形,则诉讼时效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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