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条、欠条、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
借条本身反映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返还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而且证明力较强。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其诉讼请求就会得到法院支持;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借款人不依约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或物品,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欠条是对欠款状态的确认,是一种债权凭证。借钱只是其中一种形成的原因,不是形成的唯一原因。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还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及欠条事实的合法性,不真实的欠条及违法的欠条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再比如“爱情欠条”因没有真实的欠款事实,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有欠条未必赢官司”就是其中的原因。
收条,表示接收人收到款或物后向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只能证明“收到”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交接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非债的必然凭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仅凭收条主张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有其他证据佐证。
三、借条、欠条、收条在诉讼时效上的不同。
(一)借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已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注明还款日的次日起计算。如果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为二年。出借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二年,将失去法律的保护;如果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种,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出借人的债权也将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