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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8-02-13 15:01:02    光明网  参与评论()人

现今,我国对于在中国大陆境内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许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搬迁费必须是因任职或离职而发生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会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进行后续管理,对个人取得补贴收入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免税补贴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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