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美国国家科学院研究小组的联合主席之一大卫·蒙塔古仍质疑MDA设想的可行性。他指出这种方案仍需要足够靠近目标,否则没有足够的反应时间。他认为,无人机在距离目标最远不会超过200千米,这样可能出现在敌方防区内,生存面临挑战。即使是在朝鲜这样领土面积有限的国家,距离弹道导弹200千米尽管可能意味着在朝鲜领土上空之外,但仍可能在防空系统的射程内。这还没有考虑诸如伊朗这样面积更大的国家。此外他认为还有一个续航时间问题。无人机必须在合适的距离范围内持续飞行并待机进行拦截,因此国防部要么得使用多架无人机,要么就得提高无人机的续航时间。但蒙塔古也承认,无人机在类似领域可以有一些实际作用,例如拦截陆地发射的火箭弹(比如哈马斯对以色列发射的)。在这种情况下,无人机机载或陆基车载激光武器可能可用。此外,如果美国国防部不关注无人机是否损失,则配装激光武器的无人机在战区内紧急使用也是可以的。
对此,笔者的观点是:除了MDA指出的通过对助推段弹道导弹的发现和跟踪为后方导弹防御体系提供快反能力和早拦机会之外,直接实施助推段拦截、特别是以军机执行这一任务的意义或应与猎杀弹道导弹发射车的任务放在一起考虑。
实际上,美国很早就认识到空基助推段拦截装备应当具备猎杀弹道导弹发射车的能力。例如,美国兰德公司早在1997年完成的报告《空基助推段和上升段导弹防御:选择与问题》就提出,助推段/上升段拦截任务与对地攻击任务之间有数种可能的协同方式,其中最有可能的就是在弹道导弹发射之后,通过对地攻击来摧毁机动式弹道导弹发射车及其相关的装备;用于助推段/上升段拦截的目标捕获解决方案也能提供精确的逆推处理,从而确定出弹道导弹的发射位置。因此,如果用于助推段拦截的飞机及其传感器和机载武器,既能够执行助推段拦截任务,又能够执行发射后的打击任务,将是最有吸引力的。(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