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美国各州在国会都有自己的议员,波多黎各只有一名没有表决权的众议院专员。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不愿做“二等公民”的波多黎各人共发起过5次全民公决,决定是否要成为“美国第51个州”。
在前3次投票中,作为“美国第51个州”加入联邦的议案均被否决。2012年11月举行的第4次公决中,虽有61%的选民投票支持成为“美国第51个州”,但由于三分之一以上选民未参与投票,这一结果合法性受到质疑。
2015年6月,由于无法偿付720亿美元的公共债务,波多黎各开启了债务危机模式,政府实际已经破产。按照美国法律,海外领地的政府和公共机构均无权享受破产保护。
从那以后,波多黎各成为“美国第51个州”的愿望就愈加迫切。
不过,全民公投通过后,波多黎各就能成为“美国第51个州”吗?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条第三款“新州、联邦领地和财产”中,对新州的加入是这样规定的:
新州得由国会接纳加入本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州。未经有关州议会和国会的同意,也不得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或几个州的一部分组成新州。
国会对于属于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有权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反对波多黎各成为“美国第51个州”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