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张下一张2008年7月1日,就在案发4个多月之后,谭志坚回到广州准备将车还给阿莲时,却没想到在宾馆里被突如其来的民警抓获。2009年4月,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谭志坚犯盗窃罪成立,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谭志坚不服一审判决,便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谭志坚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番禺法院重审。而经过市区两级法院反复审理6遍,同一案件、同一罪名在同一法院,先后被判处实刑、缓刑再回到实刑。而谭志坚最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