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2月,驻日盟军应中国政府要求,以战犯嫌疑者名义逮捕谷寿夫。同年8月1日,谷寿夫与12名乙级战犯一起被押至中国受审。二是日军少尉向井敏明、野田毅以及田中军吉战犯案。
向井和野田系日军第十六师团少尉军官,两人在进攻南京途中,相约以100人为目标进行杀人比赛。
到达南京紫金山时,向井杀了106人,野田杀了105人,分不清谁先杀到100人,于是以150人为新的目标,继续向南京城内进行砍杀比赛。另一位日军军官田中军吉,曾手执一把名为“助广”的军刀,先后杀戮300多名中国人。该案于1947年9月20日立案,被编为“审字第13号”,同年12月18日宣判。
屠杀事实与遇难人数于法有据
东京法庭对松井石根的定罪,从法律上认定了南京大屠杀的事实,而南京法庭对上述两起案件的判决,则为认定大屠杀死难人数提供了直接依据。
抗战胜利后,南京市政府、南京市临时参议会、首都地方法院,成立了“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等机构,对南京大屠杀案进行了专项调查,为东京审判和南京审判提供了大量证据。南京市临时参议会提交给南京法庭的《南京大屠杀惨案述要》共有2784件调查结文,其中,中华门一带约占三分之一,有十余万人被害。
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收藏的《战犯谷寿夫判决书》,谷寿夫案共记录集体屠杀28案,零散屠杀858案,无辜军民被日军残杀有案可查者达886起。其中,仅发生在中华门区域的就有378案,占零散屠杀案的43%。3月10日,南京法庭对谷寿夫案作出判决,判决书明确指出:
“查屠杀最惨厉之时期,厥为12月12日至同月21日,亦即在谷寿夫部队驻(南)京之期间内。计于中华门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处,我被俘虏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十九万人。此外零散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十五万余具。被害总数达三十万人以上。”
向井敏明、野田毅一案的判决书也提及屠杀遇害者有30余万人:被俘军民遭集体杀戮及毁尸灭迹者达19万人以上,被零星残杀尸骸经慈善团体掩埋者达15万人以上,均为该确定判决根据确切证据所认定之事实。
遇难者人数实为30万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据上述判决,南京法庭不仅判定南京大屠杀死难人数为“三十万人以上”或“三十余万人”,还明确指出“三十余万人的数字”是由“集体屠杀十九万人”和“零散屠杀十五万余人”构成。
法官考虑到战场客观条件和事实认定的难度,没有简单地把19万和15万相加,而是留有一定的余地,即“30万”既是约数,也是确数。所谓约数,是指死难者超过30万人。所谓确数,是指不少于30万死难者,或者说“30万”是下限的数字。此外,判决提到的屠杀30余万人的时间、地点、加害者、受害对象、加害手段等辅助信息,也印证了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东京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判决,虽然没有直接将遇难人数认定为30万,但指出:
“日军仅于占领南京后最初的六个星期内,不算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即屠杀了平民和俘虏二十万人以上”。
“二十万人以上”究竟是多少?该法庭没有作出明确判定,但这个开放性的结论至少说明,东京法庭亦认定20万仅为遇难者人数下限,而非上限。最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二十万人以上”的结论尚未计入“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
综上所述,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于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人数,南京法庭直接判定为30余万,东京法庭虽然判定“二十万人以上”,但考虑到“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未计算在内,可以说两个法庭认定的死难者数字基本相近。
此外,30万死难者仅是日军在南京犯下的罪恶之一,并非唯一罪行。为期六周的暴行中,除屠戮无辜军民外,日军在南京内外发动的掠夺、奸淫和焚烧破坏等罪行同样是大屠杀的一部分。东京法庭的判决书中指出:
日军“在占领后一个月中,在南京市内发生了二万起左右的强奸事件……
这类的放火在数天以后,就像按照着预定的计划似的继续了六个礼拜之久。因此,全市约三分之一都被毁了。”南京法庭在判决书中也明确判定:
“查被告在作战期间,以凶残手段,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肆施强奸、抢劫、破坏财产等暴行,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各规定,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
因此,对于认定和揭露日军南京大屠杀罪行而言,“遇难者30万”不仅是遇难人数的底限,更是判定侵略者暴行、捍卫民族历史尊严的底限,不容任何形式的质疑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