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
《办法》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身、商业等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英雄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或者从事与纪念英雄烈士无关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每年9月30日烈士纪念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行纪念活动,缅怀英雄烈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公民通过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事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传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教育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列入红色旅游等相关发展规划,纳入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中小学研学基地和红色旅游景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在清明节和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不得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