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莫纪宏
宪法有着国家根本法和治国安邦总章程这一根本特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重要作用。
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权威首先表现为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从宪法的角度来论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是要把“依宪治国”的各项制度要求落到实处。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提出了“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的要求。其中,对“依宪治国”价值理念的坚守是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根本法作用的思想基础和理论依据。
“依宪治国”的根本价值要求就是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要把宪法视为可以约束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为的法律规范,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赖以产生的依据。因此,宪法对治国理政的重要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宪法的各项规定具体化,从而实现宪法的价值主张;二是宪法可以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起到直接的规范作用,宪法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治国理政涉及到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方方面面的关系,要保证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井井有序,必须要建立起健全的法律制度。而要通过法律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就必须要尊重和维护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权威。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时要重视立法在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才可在实践中有效发挥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
我国业已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委规章等在内的法律形式,其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或不一致,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无效的。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们的行为既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也有间接的法律效力。不论宪法以何种方式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宪法都必须有最高权威,必须得到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尊重和遵守。由于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所以,宪法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起到了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作用。为此,宪法可以通过纠正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违宪行为,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尊严。
总之,把宪法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保证来破解国家治理中的一系列难题,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的力量,可以根据依宪治国的价值要求,构建科学和合理的国家治理体系,不断提升治理能力,通过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来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