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947年3月,中国政府在太平岛设立南沙群岛管理处,隶属广东省。中国还在太平岛设立气象台和电台,自6月起对外广播气象信息。
30.在对南海诸岛重新进行地理测绘的基础上,中国政府于1947年组织编写了《南海诸岛地理志略》,审定《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绘制标有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1948年2月,中国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包括《南海诸岛位置图》。
31.1949年6月,中国政府颁布《海南特区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把“海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他附属岛屿”划入海南特区。
32.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后,多次重申并采取立法、行政设治、外交交涉等措施进一步维护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中国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的巡逻执法、资源开发和科学考察等活动从未中断过。
33.1951年8月,中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发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指出,“西沙群岛和南威岛正如整个南沙群岛及中沙群岛、东沙群岛一样,向为中国领土,在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时虽曾一度沦陷,但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威岛和西沙群岛之不可侵犯的主权,不论美英对日和约草案有无规定及如何规定,均不受任何影响”。
34.1958年9月,中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规定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采用直线基线方法划定领海基线,上述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35.1959年3月,中国政府在西沙群岛的永兴岛设立“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1969年3月,该“办事处”改称“广东省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革命委员会”;1981年10月,恢复“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的称谓。
36.1983年4月,中国地名委员会受权公布南海诸岛部分标准地名,总计287个。
37.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海南行政区,管辖范围包括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38.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海南省,管辖范围包括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39.1992年2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确立了中国领海和毗连区的基本法律制度,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40.1996年5月,中国政府宣布中国大陆沿海由山东高角至海南岛峻壁角49个领海基点和由直线相连的领海基线,以及西沙群岛28个领海基点和由直线相连的基线,并宣布将另行公布其余领海基线。
41.1998年6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确立了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基本法律制度,并明确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42.2012年6月,国务院批准撤销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