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马航事件索赔:120万最低 二三百万合理(2)

2014-05-11 11:36:01  光明网    参与评论()人

    理论上120万是最低赔偿

    根据该公约,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乘客在上下飞机期间,以及在飞机上因事故造成旅客伤亡,航空公司就必须承担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3.5万美元)的损害责任赔偿,再以此为标准折合各国货币价值。而且该部分赔偿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免除或限制。值得一提的是,特别提款权的数额是每5年调整一次。

    特别提款权又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组织于1969年创立的,用于进行国际支付的特殊手段,它不能直接支付,使用时必须兑换成其他货币,其市值不是固定的。

    郝俊波介绍,此次马航的索赔应该是双梯度责任。2009年国际民航组织再次将严格责任的赔偿限额提升至11.31万特别提款权,折合人民币大概120万元,这部分是无论承运人如何,都必须理赔的。“理论上120万是最低的赔偿。”

    而此次马航做的先期偿付实际也是《蒙特利尔公约》此前提出的,家属可以用这部分款项提起诉讼或者缓解经济需求。

    另外,索赔额度在11.31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部分,如果承运人无法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也无法证明驾驶员没有不当行为或者事故是由劫机等造成,那么这部分赔偿理论上是没有上限的,赔偿多少取决于具体损失情况。

    “《蒙特利尔公约》这种双梯度责任制是将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相结合的,增加受害人家属高额索赔的可能性。”郝俊波表示,“但最终能赔偿多少就要取决于具体原因了,自然还是人为,责任方有哪些,是政府还是制造商还是承运人等等,还包括提起索赔诉讼的地点也很重要,在哪个国家也是未来赔偿金额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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