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马航尚未拿出赔偿方案。25日,马航CEO在吉隆坡的记者会上表示,马来西亚航空所有人员向飞机上239个遇难乘客的家属表示慰问。马航将向每位乘客的家属支付5000美金的慰问金,“这不是赔偿,只是马航对家属的慰问。”
航空事故赔付诉讼周期长
究竟是什么造成了此次马航客机的失事?
这个问题至今尚未有答案,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它决定着日后赔付的主体和标准。
众所周知,在空难事件涉及不同主权国家时,责任赔偿应适用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蒙特利尔公约》。我国是该公约的签约国。
按照《蒙特利尔公约》,无论航空公司是否有责任,都要向遇难的客户赔偿10万的特别提款权。这一点承运人不能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10万的特别提款权并不是恒定的一笔金额,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在进行司法程序时,按照判决当日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项货币的价值来计算。这个特别提款权每5年会修订一次。
根据相关法律界人士的介绍,目前《蒙特利尔公约》已经将10万的特别提款权修订为11.3万,折合人民币约120万元。
也就是说,目前,此次失事客机的中国乘客家属,可以向马航提出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要求,标准就是每位乘客约120万元人民币。
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但有两种情况,10万的特别提款权以上的赔偿责任可以免除:
⒈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
⒉损失完全是由第三方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因此,此次失事航班的事故原因就显得非常重要。
“到目前为止还不知道事故的具体原因,所以现在还没有办法确定航班失事赔偿的被告。”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珂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机场等都可以作为空难事故的被告人。但对航空事故来说,采取诉讼的方式成本高、耗时长,死难者家属会非常痛苦。
金杜律师事务所曾代理2009年法航空难诉讼、2010年伊春空难诉讼。程珂告诉记者,代理的法航空难诉讼至今还没有结束,诉讼周期非常长。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签约国都要遵守的基本规则,但在赔偿问题上,各国的标准并不一致,欧美发达国家标准高,中国标准低。”程珂说,在涉及到国际的空难事故中,起诉地的选择基本就决定了后期能得到什么标准的赔偿。在欧美发达国家诉讼,赔偿的标准高,但诉讼的成本也高。
在程珂看来,此次马航失事事件中,乘客家属可以选择在马来西亚进行起诉,也可以选择在中国起诉,最终的赔偿结果是不一样的,诉讼的周期也不一样。
“大多数空难事故,在家属冷静下来之后,往往会选择与航空公司谈判,双方取得和解,这对双方来说都是最好的处理方式。”程珂说,现在就要看马航能拿出怎样的赔偿方案,如果这个方案能得到失事航班乘客家属的认可,那么航空公司和乘客家属都会省去日后漫长的诉讼。记者 李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