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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新中国社会建设实践与启示(2)

在“破旧”方面,1950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951年2月中央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到1951年10月底,全国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基本结束,社会秩序获得前所未有的安定,为巩固新生政权、恢复生产、顺利推进民主改革等各项工作提供了保障,支持配合了土地改革和抗美援朝战争。

在“立新”方面,为了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逐渐建立起一套以国家全面管控为主要特征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城市表现为单位制、街居制,在农村表现为人民公社制,从而实现了整个社会生活的高度组织化,国家触角延伸到全国每一个角落和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整个社会实现了高度整合和有效管控。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八大前,大体为社会管理阶段。这一阶段,我们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后重新出发,解决了“文革”后落实政策、平反冤假错案、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等社会问题,保障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向“富起来”平稳转移。主要关键点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提高社会综合应急能力等。在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引起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为适应变化、应对挑战,我们党坚持不懈进行社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把“社会更加和谐”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工作整合为“社会建设”这一全新概念,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任务,领导中国由传统的社会管控体制逐步向现代社会管理体制转变,取得重要成果。同时,社会建设重要性不断凸显,内涵不断丰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