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阔东方潮奋进新时代——庆祝改革开放40年·改革故事】
光明日报记者 齐芳
这一年来,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所长特别助理李泓研究员越加忙碌。2015年8月29日,他连日期都记得分外清楚:“就是那一天,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两年多来,科研人员进行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更高了,我自然就更忙了。虽然累,但我觉得忙中有成效,特别开心。”
今年,中科院物理所刚刚过完90岁生日。这家国立科研机构,记录了中国物理肇始、发展和腾飞的历史,在凝聚态物理领域享有国际盛名。物理所在清洁能源、磁性材料、超导、激光、精密测量等方面拥有很多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原创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然而拥有“富矿”的它,却在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声名不显。“以前很多事情不明确,大家心里没底。”李泓说,比如在国立研究所任职的科研人员是“事业编”,去企业兼职取酬就不符合相关的国家规定,“到年底审计的时候,钱需要上交回来”。再比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转移转化时,研究团队或发明人所获得的股份奖励一般不超过20%,“对于一些关键技术和重大高新技术来说,这样的估值是被严重低估的。”李泓说:“这样一来,哪还有人愿意做转移转化的工作呢?”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让大家豁然开朗——这部法律针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存在多年的顽疾,在科研院所和高校在转移转化中的权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计算、科研人员的奖励与取酬等诸多方面,给出了明确答案。比如,明确规定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从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作价投资的,可形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作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