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自贸区建设5周年】负面清单“由外及内” 外商投资改革“自浅入深”(2)

2018-11-19 14:24:14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认为,负面清单不是简单的“由正转负”,并非把原来的鼓励类、允许类去掉,把禁止类和限制类合并起来,而是要对各行业各门类进行重新分析评估,尽量缩短清单条目,放宽市场准入门槛。

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决定。这为我国对外商投资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奠定了法律基础,是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根据决定,《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这次修法表明,我国在自贸试验区试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取得很好的成效,该模式得到了市场的检验,被市场主体所认可。

此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开始在全国推广实施。商务部门将逐案审批改为“备案为主,审批为辅”,备案的时间与审批制相比,由20个工作日减少到3个工作日内,备案的企业数占到外资企业总数的97%以上。

随着负面清单机制的建立,负面清单的长度和内涵也在不断变化。以上海自贸试验区为例,其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长度已从190条缩短到如今的45条,这也折射出中国坚定不移推进对外开放的决心。

2018年新公布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更呈现出对外开放领域更宽、透明度和规范度提升、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等特点。全国版的负面清单在金融、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多个领域推出了开放举措,限制措施缩减了近四分之一,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进一步在文化、资源、种业、电信等领域进行压力测试。同时,负面清单还列明了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一律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教授桑百川表示,得益于缩减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长度等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的务实举措,世界各国企业看到了中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也提升了投资中国的意愿。(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冯其予)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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