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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京: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理论逻辑

2018-08-23 11:54:47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首先,马克思从未说过交换产生于私有制,相反他认为是产生于公有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他写道:“商品交换过程最初不是在原始公社内部出现的,而是在它的尽头,在它的边界上,在它和其他公社接触的少数地点出现的。”在《资本论》中他也表达过相同的观点。

其次,马克思讲作为流通前提的“私有权”,也不是指生产资料私有权。他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说:“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而且还说,商品是物,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发生关系,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显然,马克思这里讲的“私有”并非生产资料私有而是产品私有。

事实上,生产资料私有与产品私有也的确不是一回事。以英国的土地为例。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英国法律规定土地归皇家所有,但土地上的房屋(产品)却可归居民私有。正因如此,所以房屋才可作为商品用于交换。这是说,产品能否交换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无关,关键在产品是否私有。

既然商品交换的前提是产品私有,那么在公有制基础上产品怎样才能私有呢?要说清这个问题需引入“产权”概念。在现代经济学里,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是财产的法定归属权;产权则包含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与转让权。以银行为例,银行的信贷资金来自储户,信贷资金的所有权归储户;而银行通过支付利息从储户那里取得信贷资金的产权后,资金如何使用、收益如何分享以及呆坏账如何处置,银行皆可独自决定。于是所有权与产权出现了分离。

所有权与产权一旦分离,生产资料公有而产品则可以私有,因为产权的最终体现是产品所有权。以农村改革为例,当初将集体土地的产权承包给了农民,于是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就是农民的。再比如国企,国企的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而企业之所以能将产品用于交换,也是因为国家将产权委托给了企业,让企业拥有了产品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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