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仲雄身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目无纪法、行无底线,丧失社会公德,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诈骗罪和其他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肆无忌惮,毫无顾忌,不知敬畏,胆大妄为,性质十分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杨仲雄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2020年1月,杨仲雄案一审开庭宣判:被告人杨仲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5万元。
杨仲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4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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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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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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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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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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