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黄道龙利用担任扬州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于2000年至2016年,先后收受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玉器、字画、金条等物品以及房屋装修等,收受的财物及财产性利益共计折合人民币294.9214万元。
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黄道龙利用担任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在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报支个人消费发票以及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3.711万元。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道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采用在本单位或下属单位虚报发票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应予两罪并罚。案发后,黄道龙家属代为退出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道龙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对被告人黄道龙受贿的赃款赃物以及用受贿赃款购买房屋产生的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贪污赃款,发还相应单位。
当天,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以及黄道龙家属6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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