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律师不当辩护检察院发函质问)
日前,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2017年9月11日出具给长沙市司法局的一份《工作联系函》在网络热传,这份投诉律师刘某某庭辩中发表不当言论的公函,引起法律界的关注。
律师发表不当辩护意见被检察院发函质问,这在国内司法领域非常罕见。检察院发函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处分”是否越位?昨日,华商报记者从多位湖南律师从业者口里证实,事发至今,长沙市司法局并未对当事律师刘某某作出处罚。
公诉机关观点:律师言论有悖法律发函质问
刘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什么不当辩护意见呢?这得从2017年5月16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说起。
华商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作出的“李某某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律师刘某某作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其辩护意见是陈某没有犯罪前科,只是协助被告人李某某管理财务,她的工作和卖淫嫖娼没有直接联系。营销人员和卖淫女的工资、提成等情况是店长在管理、安排,陈某仅为收钱工具,没有单独对财务进行管理的能力,应认定为从犯,“本案设置的卖淫场所还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
就是这样的辩护意见引发了公诉人的不满。庭后,案件公诉机关雨花区检察院给长沙市司法局发《工作联系函》,指出:刘某某律师公开发表“卖淫嫖娼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的案发,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辩护意见,这有悖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一名律师应有的言行。
法院这样批驳:当事律师的辩护观点不正确
判决书显示,针对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设置的卖淫场所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辩护意见,雨花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无视社会道德风尚,大肆从事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该辩护意见于法相悖、于理不合、于情不符,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