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升民出生于1970年5月,四川南充人,原户籍在成都武侯区。狱方在减刑建议书中称,其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因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获得4次表扬奖励,建议减去刑期8个月。
狱方称,王升民在民警的教育下,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错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的危害,积极靠拢政府,多次向民警表达悔过自新的愿望;
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考核期内虽偶有违纪,但经民警教育能主动改正,内务卫生经常评优;
从事一线生产、编辑、电子加工工种,服从分工,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并帮助他犯搞好技术上的传、帮、带;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均为优秀。
今年4月27日,荆州中院在江北监狱公开审理该减刑案。5月29日,法院发布裁定书,对王升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23日止)。
经审理查明,王升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均已执行完毕。法院认为,其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因系受贿犯罪罪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而与狱方建议的减刑幅度相比,从严了一个月,即8个月缩短为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