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
光明日报记者靳昊
原价709元、“双11”狂欢价349元,看到这个价格,有些心动的王先生在某网上商城购买了一款祛痘产品。可是细心的他发现,该款产品仅有一次网上交易记录,价格为499元,店家从未以709元出售过该产品。自感被骗的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退款退货并支付原价3倍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定,该网店实施了标识“不存在的原价”以及优惠价的行为,对消费者的购买选择造成误导,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故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孙璟钰指出。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这要求市场主体在行为时不欺不诈,尊重他人利益,同时不损害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表示,恪守信用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种普遍的信赖。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守诚信,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将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也将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可能影响市场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消费合同欺诈是合同欺诈中比较常见的类型,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消法3倍赔偿的规定来惩治欺诈行为,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程啸表示。
孙璟钰指出,在消费领域,欺诈的表现形式“既多且杂”: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等各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