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设为书签Ctrl+D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
军事APP

《电子商务法》来了 电商野蛮生长时代将终结(2)

《电子商务法》来了 电商野蛮生长时代将终结(2)
2018-09-05 21:29:31 国家发改委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已被运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数据杀熟现象也逐步走入人们视线。对此,《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法》提出,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电子商务法》明确,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有《电子商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表示,《电子商务法》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经营并重,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在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与责任予以明确,严惩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也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是对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促进,在当前形势下出台此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刘梦雨)

链接

电商法立法历程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列入规划,并在之后成立了电商法起草组。

2016年12月:电商法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10月:电商法草案二审稿提交审议。相较于一审稿,二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做出补充和完善,同时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018年6月:电商法草案三审稿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电子商务引发的信息安全问题、个人经营者登记问题、制假售假问题和纳税问题等成为焦点。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关键词: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