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下发,对资管产品明确提出“去刚性兑付”的要求。记者调查发现,《指导意见》在“问题信托”产品的投资人中间讨论热烈,不少投资人担忧并向受托机构询问项目是否能如期兑付。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多个受托机构并未公开宣称会对项目进行“刚性兑付”,仅表示“积极与融资方沟通”、“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利益”等,不过,也确有信托经理称“预计刚性兑付问题不大”。
业内人士认为,短期内《指导意见》还不会对信托产品兑付产生明显影响,在未来出台具体的执行细则之后,对“刚性兑付”的认定恐怕还是有具体讨论分析的空间。
百瑞信托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陈进表示,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打破刚性兑付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而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是打破刚性兑付,真正实现“买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本源的前提条件。做不到净值管理,打破刚性兑付也是无稽之谈。
资管新规引投资者聚焦兑付
日前,山西信托于2016年9月份发行成立的“山西信托-信达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逾期兑息的情况,引发市场关注。
公开信息显示,该项目的产品期限为“24+12个月”,预期收益为8.5%-9%,实际募集规模为1.28亿元,项目按年付息,收益类型为固定收益。在资金用途方面,推介材料显示,“资金用于补充山西广生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主要用于批发网点布局和营销、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保健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
而该项目出现问题的原因则是因为融资方山西广生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现金流紧张而导致无法付息。另外,融资方整体公司业绩也出现了大幅下滑。山西信托回复《证券日报》记者称,公司对该信托计划高度重视,已采取增信、资产处置等多种措施,促进借款企业尽快回笼资金;并表示,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委托人及受益人利益。
本来,这只是一项普通的债务违约,不过,随着《指导意见》的下发,记者发现,在包括“信达三号”在内的多只目前风险暴露的信托计划中,不少投资人对产品是否会“刚性兑付”,自己的投资收益是否仍能得到保障表现出更多的忧虑。
在尚处于征求意见期的《指导意见》中显示,“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的情况属于“刚性兑付”,并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举报。
“在此前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有明确表示,信托公司应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从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风险管控、产品营销、后续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环节入手,全方位、全过程、动态化加强尽职管理,做到勤勉尽责,降低合规、法律及操作风险。”某投资人表示,要实现“买者自负”,前提是“买者尽责”。
不过,针对投资者的询问,记者了解到,不同的受托公司的态度不同,多数公司并未明确表态“刚性兑付”,仅称“积极与融资方沟通”,“最大限度维护投资人利益等。”,不过,也有信托公司给出了“刚性兑付”的态度。在某投资大连机床的信托项目中,某信托公司的业务人员则直接表示将对融资方陷入困境的信托项目进行“刚兑”。“项目预计进行刚兑,目前在处置质押资产中,预计问题不大。”该业务人员如是说。
期待执行细则
某信托观察人士表示,短期来看,《指导意见》不过对兑付产生明显的影响。在具体手段上,虽然《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三类属于“刚性兑付”的情形,在未来出台具体的执行细则之后,对“刚性兑付”的认定恐怕还是有具体讨论分析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有信托公司继续进行刚兑。
但他同时指出,即使是在《指导意见》尚未落地的情况下,贸然承诺会对信托计划“刚兑”的行为也是不妥的。
事实上,在日前某论坛举行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会上,多家机构都认为打破刚兑是利好,但需要考虑投资者接受的问题。“刚兑需要有序打破,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直接取消是不可行的,也存在实际操作上的困难。”某信托经理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曾经刚性兑付是信托业赖以生存的支柱,这种情况但必须做出改变。在背离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高收益隐含高风险”的规律的情况下,“零风险、高收益”的产品只能是“看起来很美”。
百瑞信托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陈进表示,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打破刚性兑付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而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是打破刚性兑付,真正实现“买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本源的前提条件。做不到净值管理,打破刚性兑付也是无稽之谈。